行业动态

广西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方案(送审稿)

2022-03-07 15: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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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大力建设生态文明强区的决策部署,统筹全区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市、县)和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西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的殷切嘱托,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围绕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的“1+1+4+3+N”目标任务体系,以建设生态文明强区为目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着力推进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加快实现绿色发展,探索碳达峰碳中和的发展路径,走出一条生态美、产业兴、百姓富的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产业崛起和生态环境改善共赢,奋力谱写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新篇章。

(二)创建目标。

到2025年,创建一批国家和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形成良好的示范带动效应,推动全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进一步优化,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生态系统治理水平不断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持全国前列,加速把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生态文明建设达到新高度。

二、主要任务

(一)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

进一步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创建工作主体,坚持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领导,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统一规划,统筹部署,整合资源,协调行动,建立各部门联动、全社会参与的体制机制,形成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合力。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持续将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和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开展创建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为创建市县)的指导帮扶,确保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成色。

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制度。各创建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有关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生态文明政策和制度设计,进一步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体系、生态文明绩效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探索出符合我区战略定位、展现地方特色,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

加大政策支持与创新。制定自治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工作激励政策,对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市县,给予一次性配套建设资金支持、项目资金政策支持、用地政策支持、绩效加分奖励等,优先推荐开展绿色电力交易、流域横向生态补偿等政策试点。鼓励各市建立形式多样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激励机制。按照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落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主体支出责任,统筹财力安排资金支持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程。

(二)加强规划引领,做好示范区顶层设计。

科学编制建设规划。创建市县人民政府要高标准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确保规划具有较高的前瞻性、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加强示范创建规划与相关规划衔接,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规划时,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其中,充分体现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

强化规划审批实施。创建市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建立规划评估与实施督导机制。

实施一批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程。立足当地实际和发展需要,瞄准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将生态保护与修复、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产业化和产业生态化等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程项目列入创建规划,作为创建市县政府重点保障项目予以支持,确保重点工程项目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整体水平。

(三)坚持绿色发展,不断壮大生态经济。

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把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加快构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深入推进生态产业化、产业生态化,推动工业、农业、服务业绿色低碳发展,壮大绿色环保产业,建设绿色园区、绿色工厂。强化能源、水资源、碳排放和建设用地总量与强度双控管理,加大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力度,促进再生资源产业集聚发展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推进绿色生态农业发展。突出质量兴农、绿色兴农,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和生态种养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园、田园综合体、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建设,突出发展农产品产地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提高农产品生产水平。丰富乡村经济业态,推进农业由增产导向转向提质导向。

推动生态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广西自然与人文旅游资源优势,推动生态型景区和生态型文化旅游新业态新产品开发建设,构建以观光旅游为基础、休闲度假为重点、文体旅游和健康旅游为特色的生态旅游产业体系,开展百镇千村生态特色旅游文化创建活动,推进乡村振兴发展。

(四)提升生态系统稳定性,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深化国土绿化美化行动,提高森林覆盖率和生态系统质量。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海湿地系统保护与修复,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服务功能。

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对外来入侵物种的防范和控制力度,禁止乱捕乱采和破坏对野生动植物资源,努力实现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良性循环和永续利用。

严格生态空间管控。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和评价考核体系。加强海岸线保护与管控,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岸线格局。创新自然保护地建设发展机制,加强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切实保障自然保护地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筑牢南方生态安全屏障。

(五)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环境质量。

打好污染防治“三大保卫战”。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巩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成果,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提升污染天气应急应对水平,全面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持续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纵深推进工业源、畜禽养殖、生活源等水污染防治,确保考核断面水质稳定达标。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积极推进美丽幸福河湖保护与建设。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

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完善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提升生态环境风险应急处置能力。强化危险废物日常监管,完善危险废物收储转运及监管体系建设,巩固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努力营造良好人居环境。推进污水管网与处理设施建设,完善雨污分流和截污纳管改造,提高污水收集率和处理率。加大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力度,加快完善城乡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以及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推进农村“厕所革命”。加强农膜回收利用和农药包装回收处理,提高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和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效能。

(六)倡导绿色生活理念,践行低碳生活方式。

提高生态文明意识。积极培育生态文化,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普及生态文明知识,引导公众转变消费观念,弘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崇尚自然、注重环保,实现可持续消费。

落实绿色采购政策。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优先购买和使用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优先使用可回收、再生材料、再利用的绿色办公用品,在绿色消费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

提倡绿色生活方式。鼓励公众从小事和身边事做起,优先购买节水节电环保产品,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在衣、食、住、行、游等各个领域向绿色化转变,形成全社会共同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的良好氛围。

三、创建程序

(一)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市、县两级。市级指设区市,县级包括设区市的城区、县级市、县等县级行政区。按照生态环境部的要求,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按照规划实施、申报、核查与命名、监督管理的程序进行。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择优推荐申报。创建工作的核查、复核、命名由生态环境部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执行。

(二)创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从2022年开始,在全区县级行政区(包括设区市的城区、县级市、县等县级行政区)开展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活动,每年组织评选一次。由创建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区市人民政府推荐,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统一组织核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命名。具体按照《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管理办法》(附件1—1)和《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附件2—2)执行。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自治区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主席为总召集人,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创建市县要建立相应的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组织协调机制,负责统筹推进本辖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加强相关部门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强帮扶指导。自治区层面定期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指导,促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创建工作。创建市县要定期向自治区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创建工作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和协调解决问题,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之中,形成全社会广泛关心支持的良好氛围。建立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交流平台,及时总结分享创建经验。宣传生态文明建设成效,提升创建市县知名度和荣誉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附件:1—1.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1—2.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


附件1—1

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落实新发展理念,高质量高水平推进美丽广西建设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样板。

第二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促进示范创建申报、核查、命名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创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工作的管理。本办法所称的县级行政区包括设区市的城区、县级市、县等。

第四条  创建工作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坚持党政主体、部门共建、公众参与、严格标准、统一认定、注重实效、突出示范、控制总量、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对积极开展创建工作,在广西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达到相应建设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县(市、区),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命名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选,已获得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命名的,不再参加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评选。

第二章 规划和实施

第六条  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应当参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规划编制指南和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组织编制《XXX县(市、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应与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衔接。已编制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的,增加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指标可达性分析后,可不再编制《规划》。

第七条  《规划》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规划》通过评审后,由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后印发实施,并于印发后一个月内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备案。

第八条  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按梯次逐年推进,只有列入创建名单的县(市、区)(以下简称创建县)才能参加创建评选活动。创建县名单采取竞争性演讲与材料评分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第九条  创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根据《规划》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建立《规划》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每年总结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创建工作的档案资料管理,并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发布《规划》、计划、重点工作推进情况等创建工作信息。

第三章 申报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创建县人民政府可通过设区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推荐申报:

(一)《规划》发布实施1年以上且处在有效期内;

(二)相关法律法规得到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国土空间规划、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制度保障工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总体部署有效开展;

(三)经自查达到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各项建设指标要求,自评分不低于80分。

第十一条  近三年存在下列情况的创建县不得申报:

(一)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且未按计划完成整改任务的;

(二)未完成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节水、减排降碳等生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的;

(四)未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定,行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海洋自然岸线管理无序,存在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等情况的;

(五)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结果为“一般变差”或“明显变差”的。

第十二条  创建县通过广西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管理平台,填报和提交有关数据及申报资料,包括:

(一)创建县人民政府申报函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推荐函;

(二)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创建工作报告;

(三)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创建技术报告,主要包括: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近三年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完成情况;

(四)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第四章 核查与命名

第十三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收到申报材料后,组织相关专家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对创建县进行核查,并形成核查意见。核查工作包括专家初审、部门联审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  专家初审和部门联审主要包括:

(一)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符合情况;

(二)建设指标完成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权威性、时效性;

(三)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现场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指出存在重大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二)专家初审和部门联审中发现的需要现场核查的问题;

(三)实地核查生态文明建设成效;

(四)对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开展走访问询;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核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创建县应当及时补充材料予以说明。对未能达到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申报条件要求,终止本次申报;申报、核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终止本次申报,并取消下一轮申报资格。

第十七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核查情况按程序进行审议,并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拟报请命名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或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经认定得到有效解决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命名为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有效期为3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可根据情况进行抽查。对命名满3年的县(市、区),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参照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如建设指标发生调整,按调整后建设指标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予以公布,有效期延续3年,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条  已获命名的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应当持续深化创建工作,巩固提升创建成果,并逐年在广西生态文明示范建设管理平台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已命名的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出现下列(一)(二)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提出预警通报;出现下列(三)至(六)情形之一的,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撤销命名。

(一)生态环境质量出现下降趋势的;

(二)未及时完成上级下达的生态环境质量、节能减污降碳等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

(三)发生因监管不力、失职读职造成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以及因重大生态环境问题被生态环境部约谈、挂牌督办、实施区域限批或列入典型案件的;

(四)生态环境质量连续两年出现明显下降的;

(五)被预警通报后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六)未通过复核的,或在复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行政区划发生重大调整的(指行政区升级或区域变化,撤县设市、撤县设区不在此列),其命名自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参与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管理的专家和工作人员,在核查、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落实廉洁自律要求,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存在违纪、违法或犯罪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附件1—2

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

一、指标体系及要求

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指标体系包括基础项和加分项。基础项包括6大领域10项任务,共34个指标,满分为100分(不涉及的考核指标不计分,换算方法见指标解释),基础项自评分且不低于80分,创建县(市、区)(以下简称创建县)才能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提交申请;加分项最高上限为30分,对获得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的国家级、省部级等奖励、荣誉称号等给予加分。详见表1。

指标的评分结果将作为年度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甄选的主要依据。

表1广西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县)建设指标评分细则表

一、基础项

领域

任务

序号

指标

工作要求及标准

分值

自评分

数据来源

生态制度(分值占比4%)

(一)目标责任体系与制度建设

1

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落实

强化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引领,确保落实落地。规划印发实施1年以上,规划的重点工程基本按计划实施,规划开工的重点工程开工率≥70%,可得2分,每降低1%,扣0.2分,不足1%的按1%计(其余类推,下同),扣完为止。

2


党委政府

2

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部署情况

党委政府领导班子认真学习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问题。有相关的文件、方案、工作记录、会议纪要等。年度每组织开展1次研究学习并部署落实相关工作的得1分,本项满分2分。

2


党委政府

生态安全(分值占比27%

(二)生态环境质量

3

环境空气质量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得3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3


生态环境部门

4

地表水环境质量

完成上级规定的考核任务,得3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该项指标不得分。

3


生态环境部门

(三)生态系统保护

5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县级市、县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80,可得3分;每降低1,扣0.3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城区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68,可得3分;每降低1,扣0.3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3


生态环境部门

6

森林覆盖率

根据自治区公布森林覆盖率监测结果,年度森林覆盖率达到或超过下达目标任务的得3分;每降低0.1%0.5分,扣完为止。

3


林业部门

7

生物多样性保护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机制,成立野生动植物保护领导小组,可得0.5分;落实相关经费,得0.5分;落实保护工作,对行政区域内野生动植物加以保护,确保物种不受破坏,有完备的保护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成效,得1分。本项指标最高分2分。

2


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

(2)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及监测工作,确定外来物种入侵情况,有相关数据等,得1分;落实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工作,开展相关防治工作,对危害性较大的入侵物种积极开展替代种植或人工灭除等防控措施。有完备的计划、方案及实施成效,得1分。本项指标最高分2分。外来物种入侵造成严重危害的,不得分。

2


林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等部门及相关科研院所

8

海岸生态保护与修复

(1)自然岸线修复长度:完成上级管控目标,得2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不得分;不涉及该项考核目标的行政区,本项指标按2分计。

2


海洋部门

(2)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滨海湿地得到科学有效保护,红树林保护面积不减少,完成上级下达的修复任务的,得2分。未能及时依法制止破坏滨海湿地行为,以及未能完成滨海湿地保护管控目标和上级下达的湿地修复任务的,视情节扣分,最高可扣2分。因保护执法不力问题,被市厅级以上单位重点督办整改、通报批评、问责的直接扣2分。不涉及该项考核目标的行政区,本项指标不计分。

2


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

(四)生态环境风险防范

9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危险废物安全收贮和利用处置率达100%,得3分,否则不得分。

3


生态环境部门

10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对行政区域内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要求开展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及效果评估等工作的或经风险管控/修复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即再开发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发现1个地块的,扣1分,扣完为止;若行政区域内发生因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不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毒地事件,该项不得分。

2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

11

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有科学的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管理机构、运行应急机制、落实应急物资保障、开展应急培训与演练等得2分,有一项不落实扣0.5分;发生等级以上事故不得分。

2


生态环境部门

生态空间(分值占比10%

(五)空间格局优化

12

自然生态空间

(1)生态保护红线: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主导生态功能不降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存在与管理办法不符的人为活动的、未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罚破坏生态保护红线违法行为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动态变化变差的,以及其他导致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发生面积减少、性质改变或生态功能降低的,视情节扣分,最高可扣3分;因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控问题被市厅级及以上单位督办整改、通报批评、问责的直接扣3分。

3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海洋等部门

(2)自然保护地:

由各级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的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自然公园面积不减少,保护性质不改变,保护强度不降低。如保护地发生面积减少、性质改变或生态功能降低的,视情节扣分,属核心区范围内的2分起扣,最高可扣3分。(其中面积不减少是以按照中央要求进行整合优化的自然保护地面积作为基准面积数进行计算)。

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管,对因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违法违规问题监督执法不力,受到市厅级及以上单位通报批评、问责的,每通报批评、问责1次扣2分,扣完3分为止。

若创建县范围没有自然保护地,则该项不计分。

3


林业、自然资源等部门

13

自然岸线保有率

完成上级管控目标,可得2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不得分;不涉及该项考核目标的行政区,本项指标不计分。

2


海洋等部门

14

河湖岸线保护率

依法全面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参照《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划定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及岸线开发利用区等,且划入保护区的河湖岸线比例达到上级管控目标要求,得2分,否则不得分。

2


水利部门

生态经济(分值占比28%)

(六)生态经济发展

15

经济与产业发展

创建县经济与产业发展情况,重点评价地区生产总值及近两年平均增速、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及近两年平均增速、服务业增加值及近两年平均增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近两年平均增速等4项经济指标。采用功效系数法进行评价计分,计分方法为:{[(创建地区变量-所有地区最小值)÷(所有地区最大值-所有地区最小值)]×0.6+0.4×权重×6。注:本项满分6分,地区生产总值农林牧渔业增加值服务业增加值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各占10%的权重;地区生产总值近两年增速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近两年增速服务业增加值近两年增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近两年增速各占15%的权重。

6


统计部门

16

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

按各创建县有效期内“三品一标”认定、认证总数量排名计分:全区排名第1-20名得2分;第21-40名得1.5分;排名第41-60名得1分;排名第61-80名得0.5分;排名第81名(含)后的得0分。最高2分。

2


农业农村部门

17

旅游总人数及总收入

(1)旅游人数:完成上级下达的接待人数目标,得1分,否则不得分。

1


文化和旅游部门

(2)旅游总收入:完成上级下达的旅游总收入目标,得1分,否则不得分。

1


文化和旅游部门

(七)资源节约与利用

 

18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

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不小于考核年度目标任务,可得2分;每降低0.5%0.5分,不足0.5%的,按0.5%计,扣完为止。

2


自然资源部门

19

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行政区域内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可得3分,否则不得分。

3


统计部门

20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目标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目标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可得3分,否则不得分。

3


水利、统计等部门

21

碳排放强度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完成上级考核目标任务,可得3分,否则不得分。

3


生态环境、统计等部门

22

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秸秆综合利用率:行政区域内秸秆综合利用率≥86%,可得2分;每降低1%0.2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2


农业农村部门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还田)利用率≥80%,可得2分;每低于1%,扣0.2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2


农业农村部门

3)农膜回收利用率:行政区域内农膜回收利用率≥80%,可得1分;每降低1%0.1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1


农业农村部门

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80%,可得1分;每降低1%扣0.1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1


农业农村部门

2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80%,可得2分;每降低1%0.5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2


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

生态生活(分值占比27%)

(八)人居环境改善

24

示范区环境整洁

环境状况良好,无脏、乱、差现象,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扬尘和秸秆焚烧等管理到位,无严重的扬尘和烟雾;自然水体清澈,水清岸绿,无明显的垃圾浮渣、油类等漂浮物;农村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得3分。若行政区内发现上述问题,视情节扣分,最高可扣3分。

3


现场核查

25

饮用水供水条件

1)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达100%,可得3分,否则不得分。

3


生态环境部门

2)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综合达标率: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综合达标率≥85%,可得2分;每降低1%0.2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2


卫生健康部门

3)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行政区域内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目标,可得2分,未完成考核目标的不得分。

2


水利部门

26

城镇污水处理率

行政区域内城镇(含建制镇)建成区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总量占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城区≥95%、县级市、县≥85%,可得3分;每降低1%1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3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

27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20%,可得2分;每降低1%0.2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2


生态环境等部门

28

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

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量的比值,城区≥95%、县级市、县≥90%,可得2分;每降低1%0.5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2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

29

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

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站)、企业等环保设施能够按自治区考核要求或计划完成建设和使用,得3分。若发现未能如期完成建设,或长期闲置,未能正常运营与管理,存在渗滤液大量积存、生活垃圾填埋场库区渗漏、污染物排放指标超标等,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每发现1处扣1分,扣完为止。

3


现场核查,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

30

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

完成上级下达的改厕任务,且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达90%以上,得2分;每降降低1%0.2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未完成上级下达的改厕任务该项不得分。

2


农业农村部门

(九)生活方式绿色化

31

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区新建绿色建筑竣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竣工面积比例<50%的,该项不得分;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50%的,计分方法为:创建地区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该项满分值(2分)。

2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32

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有利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80%,可得2分;每降低1%0.2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2


政府采购中心

生态文化(分值占比4%)

(十)观念意识普及

33

宣传及普及力度

采用多种方式,如网站、宣传视频或电视节目、宣传专栏或报刊、发放宣传资料等在行政区公众中普及和宣传生态文明知识。若未进行公众宣传或宣传力度不足的,视情况   扣分,最高扣2分。

2


宣传等部门

34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80%,可得2分;每降低1%0.5分,不足1%的,按1%计,扣完为止。

2


独立调查机构

基础项合计



100



二、加分项

分类

序号

指标

工作要求及标准

分值

自评分

数据来源

争先创优

35

示范区荣誉

近三年来获得以下荣誉的可以加分:

25


获得荣誉的相关部门

1)国家级和联合国有关组织的荣誉称号:指创建县或县域范围内的乡、镇、村或其他基本单元获中央、国务院或联合国有关组织认定、表彰、命名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项目,县级、乡镇级、村级(企业)每项分别加5分、4分、3分。

2)省部级荣誉称号:指创建县或县域范围内的乡、镇、村或其他基本单元获中央国家部委和自治区党委政府认定、表彰、命名的与生态文明建设密切相关的项目,县级、乡镇级、村级(企业)每项分别加3分、2分、1分,行政区范围内的多个乡镇、村或基本单元获同一类型荣誉称号的,仅计1项,不进行累加。注:行政区范围内的多个乡镇、村或基本单元获同一类型荣誉称号的,或者同一事项分别获得各级奖励和荣誉的,仅计得分是高的1项,不进行累加,本项最高分不超过25

改革创新

36

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

(1)近三年,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工作获国家领导人肯定性批示的,或在全国召开的现场会上做经验介绍(或印发文件)予以推广的,得3分;获国家相关部委领导或自治区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或在全区召开的现场会上做经验介绍(或印发文件)予以推广的,每次得2分;获自治区相关部门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次得1分;获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肯定性批示,或全市召开的现场会上做经验介绍(或印发文件)予以推广的,每次得0.5分。本项最高分不超过5分。

(2)开展碳汇研究或生态补偿研究、排污定量和总量研究和实施“三线一单”取得明显成效的,加1分。

5


党委改革办等部门

加分项合计


30



总分


130



二、指标解释

(一)生态文明建设规划落实。

创建县围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组织编制的具有自身特色的建设规划,强化规划引领,确保落实落地,规划的重点工程按计划实施。

(二)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重大目标任务研究部署情况。

指创建县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对国家、自治区有关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河湖长制督查以及各类专项督查问题,以及行政区域内生态文明建设的研究学习及部署落实情况。

(三)环境空气质量。

指行政区域内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空气质量考核目标要求,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四)地表水环境质量。

指行政区域内主要监测断面水质达到上级规定的相应水域功能区要求,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注:1.行政区域内有国控断面则考核国控断面达标情况,无国控断面则考核区控断面,无国控、区控断面的则考核市控断面。

2.可提供详实的监测分析报告和有关基础数据,并由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证明或意见,剔除背景值影响。

(五)生态环境状况指数。

生态环境状况指数(EI)是表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的生物丰度指数、植被覆盖指数、水网密度指数、土地胁迫指数、污染负荷指数和环境限制指数的综合反映。执行《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192—2015)。要求生态环境状况指数不降低。


计算公式:

图片.png

(六)森林覆盖率。

指行政区域内森林面积之和占土地总面积的百分比。森林面积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林木连续覆盖1亩才计入森林面积。

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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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生物多样性保护。

1.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

创建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保护机制,落实保护工作。对行政区域内建有的野生动植物保护点(区)进行有效保护,确保保护点(区)内目标物种的稳定;没有设立保护点(区)的行政区域,对已确认存在的野生动植物加以保护,确保物种不受破坏。

2.外来物种入侵防控。

指在行政区域内生存繁殖,对当地生态或者经济构成破坏的外来物种的入侵情况。外来物种种类参照《国家重点管理外来物种名录(第一批)》(第1897号公告)、《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03〕11号)、《关于发布中国第二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环发〔2010〕4号)、《关于发布中国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第三批)的公告》(2014年 第57号)。创建县要开展外来入侵物种的调查及监测工作,确定外来物种入侵情况,并制定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方案。要求没有外来物种入侵,或者存在外来物种入侵,但入侵范围较小、对行政区域生态环境没有产生实质性危害、对经济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且已开展相关防治工作,有完备的计划和方案。

(八)海岸生态保护与修复。

1.自然岸线修复长度。

指沿海地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实施海岸线整治修复工程将人工岸线恢复为自然岸线,或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岸线的长度。自然岸线认定应按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海岸线修测技术规程(试行)》《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程(试行)》的要求执行。

2.滨海湿地保护与修复。

指沿海地区行政区域内,通过强化滨海湿地和重要物种栖息地的管理保护,逐步修复已经破坏的滨海湿地。修复方式包括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湿地公园,退围还海、退养还滩、退耕还湿等方式。滨海湿地包含沿海滩涂、河口水域、浅海、红树林、珊瑚礁等区域。

(九)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率。

指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危险废物中实际危险废物利用量与处置量(含目前安全贮存,已委托有资质处置单位处置的处置量)占应利用处置量的比例。危险废物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计算公式:

图片.png

(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

指创建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强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联合监管,对存在不可接受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未完成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的,严格准入管理。没有发生因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不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毒地”事件。

(十一)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指行政区域内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建立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以预防和减少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十二)自然生态空间。

1.生态保护红线。

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要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确保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主导生态功能不降低。主导生态功能评价参照《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函〔2020〕127号)。

2.自然保护地。

指由政府依法划定或确认,对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自然景观及其所承载的自然资源、生态功能和文化价值实施长期保护的陆域或海域,包括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以及自然公园。

(十三)自然岸线保有率。

自然岸线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以及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自然岸线保有率是自然岸线总长度占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大陆海岸线总长度的比例。海洋岸线保护和利用管理参照《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执行。

计算公式:

图片.png

  (十四)河湖岸线保护率。

指行政区域内流域面积1000km2以上河流和常年水面面积1km2以上湖泊,划入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的岸段长度占河湖岸线总长度的比例。河湖岸线指河流两侧、湖泊周边一定范围内水陆相交的带状区域。岸线保护区、岸线保留区、岸线控制利用区及岸线开发利用区划定参照《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编制指南(试行)》(办河湖函〔2019〕394号)。

计算公式:

图片.png

(十五)经济与产业发展。

指创建县经济与产业发展情况,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及近两年平均增速、农林牧渔业增加值及近两年平均增速、服务业增加值及近两年平均增速、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近两年平均增速等。

“近两年平均增速”计算公式:

图片.png

例:

图片.png

(十六)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

“三品一标”指的是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统称。认证是指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合格评定活动。

(十七)旅游总人数及总收入。

接待旅游总人数和旅游总收入由创建县按有关规范进行统计。完成的接待旅游总人数和旅游总收入目标,以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为准。

(十八)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下降目标。

指行政区域内本年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与上年相比下降幅度。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面积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占用的建设用地面积,是反应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重要指标。

计算公式:

图片.png

(十九)能耗强度下降目标。

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能源消耗量,是反映能源消费水平和节能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目标,以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为准。

计算公式:

图片.png

(二十)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目标。

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所使用的水资源量,是反映水资源消费水平和节水降耗状况的主要指标。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下降目标,以上级下达的考核目标任务为准。

计算公式:

图片.png

(二十一)碳排放强度。

指行政区域内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用来衡量经济增长同碳排放量增长之间的关系。

计算公式:

图片.png

(二十二)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

1.秸秆综合利用率。

行政区域内综合利用的秸秆量占秸秆可收集量的比例。秸秆综合利用的方式包括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等。

计算公式:

图片.png

2.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

指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还田利用粪污量占畜禽养殖粪污产生量的比例。有关标准按照《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36195-2018)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执行。

计算公式:

图片.png

3.农膜回收利用率。

指用于农业生产的地面覆盖薄膜和棚膜的废旧农膜回收率。按照“谁生产谁处理、谁销售谁回收、谁使用谁捡拾”的原则,建立政府扶持引导、多方参与的农用薄膜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节约投资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现有体系、现有渠道为原则,结合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将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理与生活塑料废弃物一并进行分类回收处理,推动废旧农用薄膜资源化和无害化处。废弃农用薄膜回收和再利用按照《广西农用薄膜管理办法》(桂农厅规〔2020〕11号)执行。

计算公式:

图片.png

4.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率。

指行政区域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量占农药包装废弃物产生总量的百分率。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单位和农药使用者是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的主体,行政区内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要求参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19〕14号)。

计算公式:

图片.png

(二十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指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占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的百分率。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指企业通过回收、加工、循环、交换等方式,从固体废物中提取或者将其转化为可以利用的资源、能源和其他原材料的固体废物量(包括综合利用往年贮存量)。有关标准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执行。

计算公式:

图片.png

(二十四)示范区环境整洁。

行政区域环境状况良好,无“脏、乱、差”现象,建筑工地施工、道路扬尘和秸秆焚烧等管理到位,无严重的扬尘和烟雾;自然水体清澈,水清岸绿,无明显的垃圾浮渣、油类等漂浮物;农村“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二十五)饮用水供水条件。

1.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优良比例。

指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其地表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地下水水质达到或优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的水源地个数占水源地总个数的百分比。

计算公式:

图片.png

2.农村集中式供水水质综合达标率。

指行政区域内检测的集中式供水水样达标份数占检测的集中式供水水样份数的百分比。饮用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且连续三年未发生饮用水污染事故。

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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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村自来水的普及率。

指行政区的农村自来水受益人口数量与农村总人口的比例。其中,农村自来水收益人口指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涉及供水人口大于等于100人的工程)供水管网到户的受益人口。

计算公式:

图片.png

(二十六)城镇污水处理率。

指城镇(含建制镇)建成区经处理的生活污水和工业污水总量占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要求污水处理厂污泥得到安全处置,污泥处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有关规定,参照危险废物管理,建立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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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指行政区域内基本完成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其中,行政村内60%以上自然村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可视为该行政村生活污水基本完成治理。不包括资源化利用部分的量。

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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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指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占垃圾产生量的比值。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总能力包括焚烧设施无害化处理能力、卫生填埋无害化处理能力以及厌氧、堆肥等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处理能力。停用填埋场、封场填埋场以及应急备用填埋场处理能力不计入无害化处理总能力范围。有关标准参照《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执行。

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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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环保设施建设及运营。

指创建县能够按自治区考核要求或计划完成垃圾处理厂、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站)、工厂企业等环保设施建设,且设施设备运行正常,管理规范,无长期闲置或出现渗滤液大量积存、生活垃圾填埋场库区渗漏、污染物排放指标超标等现象。

(三十)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行政区域内使用无害化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同期行政区域内农户总数的比例。无害化卫生厕所指按《农村户厕建设技术要求(试行)》(国卫办规划函〔2019〕667号)规范要求使用时,具备有效降低粪便中生物性致病因子传染性设施的卫生厕所。包括三格化粪池厕所、双瓮漏斗式厕所、三联通式沼气池厕所、粪尿分集式厕所、双坑交替式厕所和具有完整上下水道系统及污水处理设施的水冲式厕所等。

计算公式:

图片.png

(三十一)城镇新建绿色建筑比例。

指城镇规划区内,新建绿色建筑竣工面积占新建建筑总竣工面积的比例。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最大限度地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建筑。

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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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政府绿色采购比例。

指行政区域内政府采购有利于绿色、循环和低碳发展的产品规模占同类产品政府采购规模的比例。采购要求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执行。

(三十三)宣传及普及力度。

创建县应加大生态文明宣传力度,采用多种方式,如网站、宣传视频或电视节目、宣传专栏或报刊、发放宣传资料等在行政区公众中普及和宣传生态文明知识。

(三十四)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度。

指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满意程度。该指标值通过独立调查机构以抽样问卷调查等方式获取,问卷调查人员应涵盖不同年龄、不同学历、不同职业等情况,充分体现代表性。生态文明建设的抽样问卷调查应涉及生态环境质量、生态人居、生态经济发展、生态文明教育、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等相关领域。

注:抽样样本量参照“一次性消费品人均使用量”。

(三十五)创先争优。

1.示范区荣誉。

创建县获得荣誉称号或表彰:

(1)只认可党委、政府和联合国框架下的官方组织机构认定和授予的行政区域或单位的荣誉,不含个人获得荣誉和民间社会机构认定和授予的荣誉;

(2)只认可列入中央和自治区评比达标表彰部门统一确认公布的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不含未列入上述目录的其他奖励和命名项目;

2.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创新。

指创建县党委政府认真落实上级出台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制度并取得符合加分条件的情形,包括创建县结合当地实际,开展碳汇研究、生态补偿研究、排污容量与总量研究和实施“三线一单”等取得明显成效的情形。

(三十六)基础得分换算方法。

基础项得分=实际评分项得分/实际评分项总分*100

如内陆县区不涉及海洋类3项指标共6分,实际评分项总分=100分-6分=94分,基础项得分=实际评分项得分/94*100。